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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业法”修正台湾地区“交通部”法规会完成审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6-08-31

“航业法”修正台湾地区“交通部”法规会完成审查
文章来源:亿通网 时间:2005-6-15 10:29:29

  台湾地区“交通部”法规会项目小组九日审议完成“航业法”修正草案,值得注意的是,为顺应国际潮流,会中通过海运承揽运送业可以运送人身分租船承运其所承揽货物,并将其经营方式与经营国际固定航线及岛内航线之船舶运送业营运范围加以区隔,以符合国际趋势及维护航运秩序。
  至于备受争议的船舶运送业责任保险部分,经与会相关单位广泛交换意见,为使船舶运送业确实负起经营风险责任,决定增订船舶运送业应投保营运人责任保险。
  新修正通过之“航业法”全文计有五十九条条文,台“交通部”将循法制程序,预定本月底前可完成部内修法工作;按九日会中修正通过之重要内容如下:
  ·海运承揽运送业除船舶运送业兼营者外,不得租佣船舶,从事国际固定航线及岛内航线业务,运送其所承揽货物。
   海运承揽运送业从事前项以外之运送业务者,应将其载货证券之样本报请当地航政机关备查;变更时也同。
   海运承揽运送业刊登招揽客货之广告,应载明公司名称,航行港口及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证字号。
  ·船舶运送业应投保营运人责任保险。
   船舶运送业有经营旅客运送者,应为旅客投保伤害保险。


(编辑: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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