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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代收货款 卷走现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29
快递“现金”惹纷争,对簿公堂要说法,法院一审来认定,快递公司负主责。 去年10月27日,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速递一份快件,并要求代其收回货款7520元。快件被送到了目的地,但速递员携现金未归。 被告快递公司认为,其多次通过电话和当面告知的形式向原告明确其不接受现金快递,且快递单背面亦注明不收取现金,故过错责任在于原告。 原告认为,其委托速递时并不清楚客户交付的是现金还是支票,快递公司也未明确不能接受现金,故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速递员携款不归,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日前,虹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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